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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文字著作权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湖南聚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0 08:42:43

一、申请主体

根据《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二、作品登记的重要意义

长沙版权登记工作是为贯彻著作权法的实施,适应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这些工作在明确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权利人可将已登记的事项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

三、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提交的文件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著权登记工作是为贯彻著作权法的实施,适应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这些工作在明确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权利人可将已登记的事项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

长沙版权登记主体有哪些分类?

著作权登记主体按照不同的标准,存在着不同的分类。小编为大家梳理了相关的分类内容,看完后大家就不会再觉得混乱啦。

著作权登记主体分类

1、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与国家这是按照著作权主体自然属性的不同进行的划分。自然人通过自己的智力创作活动或法律行为而成为著作权主体,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或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成为著作权主体。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著作权主体。

2、完整主体与不完整主体这是按照享有权利状况的不同进行的划分。完整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全部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人。不完整主体是指只享有著作人身权及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人。区分完整主体与不完整主体的意义在于:完整主体可以对作品进行全面支配和利用;不完整主体在行使其著作权时,则要注意自己享有权利的种类和范围,尊重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

3、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这是按照著作权取得方式的不同进行的划分。原始主体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的人。原始主体通常是作者,也包括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直接取得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则是指通过转让、继承、接受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

4、本国主体与外国主体这是按照著作权主体国籍的不同进行的划分,其中外国主体包括外国人与无国籍人。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著作权法在对本国主体与外国主体提供保护方面存在差别。专业的代理机构可以帮您把关知识产权,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保护!

如何确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值?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如何确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值?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既是一种人身权,也是一种财产权。著作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对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创作好作品。如何确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值?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主要内容如下:

(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作人,但导演、编剧、歌词、作曲家和摄影师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影视作品是指完成的电影,而不是剧本和脚本。也就是说,制片人从整体上享有著作权的影片,而其他人只享有签署影片的权利和根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戏剧、音乐和其他可单独用于影视作品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权利。例如,影视作品的剧本不仅可以作为拍摄影视作品的依据,还可以作为书面作品,所以剧本创作者可以单独对剧本进行著作权练习;电影和电视作品中的插曲或背景音乐可以作为独立音乐作品欣赏著作权以上。

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影视作品是指在电影、磁带等特定物质载体上制作的作品,由一系列相连的图片或伴音组成,只能通过特定的机械装置进行放映和播放。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属于制作人。

《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应由制作人享有。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整体,但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剧本、摄影、歌词等相关作者的共同努力。从这个角度来看,影视作品也具有合作创作的特点。

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但是,编剧、导演、摄影师、作词人、作曲家等作家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根据与制作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可以行使部分共同创作的影视作品的作者,有权独立行使其著作权权,如剧本、音乐及其他可以独立用于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的作品。电影和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但作者属于导演、编剧、作词人、作曲家和创作这部电影的摄影师。由此可见,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享有修改、出版、保护其完整性、使用、获利和转让影视作品的权利。

版权登记官费

版权登记官费版权被分为很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的版权类型,版权登记费用的收费标准也有着不同。

版权登记费用类型分为以下这几种:1、封存保管费2、著作权合同登记费3、撤销登记申请费4、登记证书费5、长沙版权登记费6、查询费7、例外交存费8、变更或补充登记费9、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美术文字作品的登记费用为598元/件;工程图或示意图作品登记费用为898元/件;软件著作权登记1600元/件;影视作品登记798元/件;版权变更700元/件;版权补证600元/件。当然不同地区的版权登记费用也可能略有差异,一切收费标准还应以当地有关部门公布的信息为标准。

扩展资料: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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