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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文字版权登记如何查询?

作者:湖南聚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2 08:14:04

作品登记的范围主要是著作权法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具体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需要注意,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作品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有何区别?

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决定署名的顺序;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的区别作者身份权,是指作者所享受的要求被承认为作品作者的权利。

该权利具有以下内容:一是作者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对其创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该权利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二是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其的作者身份权。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是不是含义相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两种权利是同一个意见,即作者有权在发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作者的身份”。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是一回事而是两回事,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两项权利”。在立法上,大多数国家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规定在一起,但也有少数国家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分开规定或仅规定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把署名权解释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属将署名权等同于作者身份权的立法例。

作者署名权是作者基于其创作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承认其对作品创作资格的一种权利,是作者最基本的权利,是行使其他著作权权能的前提和基础。署名权的行使,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是用来说明作者身份的。因此,署名权是作者身份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除署名之外,还可通过对作者身份的介绍、真名登记等其他方式来表明作者身份。但是,署名权并非作者身份权的一部分,这是两种平行的权利。如前文所述,署名权的实质在于控制作者与作品关系以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目的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或防止遭受某种损害。

对于我们自己喜欢的音乐作品也是会多听几遍的,甚至有的人会用这些音乐作品下载之后用来盈利,其实在这个时候我们最好了解一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构成侵权吗?想要了解此问题的朋友请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下吧。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构成侵权吗?需要分情况。

1、关于制作视频、音频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因此,只要仅用于您个人或您的家庭范围内,即便未经音乐作品或CD的权利人授权,也可以利用CD,网络分享音乐或您及您朋友的翻唱、演奏,制作视频、音频。但是,如果将这些视频或音频再传到网上的话,则构成侵权。

2、关于现场表演《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9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费,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属于合理使用。因此,现场表演符合双免费,即观众免费以及演员免费,则不必取得权利人授权即可以使用。至于能否通过收取广告费抵消场租赁场地或乐器的开销,原则上没问题,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个案的具体情况。

3、另外,属于合理使用的,不仅不必取得权利人许可授权,也不必支付使用费。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版权法里有规定对于侵权的例外,其中一部分是关于合理使用中的个人使用。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构成侵权吗?在以上的文章当中,对于这个问题小编已经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在您遇到自己喜欢的音乐作品时,或者说当你想要把自己喜欢的音乐作品拿出来做盈利的时候,能够首先考虑一下这个问题,以免会让我们有了侵权的行为自己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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